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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一批报废试剂和危化品处置服务项目的公告

2020/9/17 10:44:48

为保护环境,消除报废试剂和危化品对环境的污染及安全隐患,我中心拟处置一批历史遗留产生的报废试剂和危化品,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自愿参与报名,参与后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各项要求,不得提供虚假报名材料,出具报价响应函(样式见附件)。 

二、参与企业须提供以下资质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二)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及其附表复印件,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包含不仅限于HW01(须具备废物代码831-004-01)、HW49(须具备废物代码9000-999-49)。

(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与企业须提供以下承诺函原件: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八)负责报废试剂和危化品在清理、分类、打包、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三、项目要求:

(一)参与报名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我中心对报废试剂和危化品进行实地查验清点,相关费用自理。

(二)因现存历史遗留报废试剂和危化品时间久远,无法提供准确的报废试剂和危化品的清单、分类、重量,故本项目不挂网公示清单明细,待参与报名的企业实地查验现场时,我中心提供一份明细清单供参考。

(三)实地查验后,向我中心提供书面明细报价,报价涵盖清理、分类、打包、运输和处置;当报价企业为一家以上,我中心通过磋商比选后择优确认,现场磋商时可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四)不具备处置我中心现存所有报废试剂和危化品资质企业不能参与报价。

(五)如各企业最终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本自主采购项目终止,并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特殊注意事项:中选企业报价明细中的报废试剂和危化品可能与实地查验清点后的明细存在误差,在合同签订时的以实际查验清点为准,但签订合同金额不能超过中选报价。

五、服务期限:中选企业应在签订采购合同一个月内完成我中心所有报废试剂和危化品的现场清理、打包、转运等工作,完成规范处置后向采购人提供处置联单。

六、付款和验收: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并提供合法票据后,一次性支付全款;验收不合格,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中选企业必须提出相关方案并作出整改,付款期限相应延迟,如整改三次仍达不到要求,我中心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中选企业自行承担。

七、报送材料要求

(一)提交相关资质材料(八项),加盖企业鲜章并装订成册并密封提供。

(二)实地查验后提交的报价清单,加盖企业鲜章并密封提供。

(三)报名资料提供不全或未按要求提供,未进行密封的,为无效报名。 

递交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224号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总务科212,黎老师接收。

(二)报名截止日期:2020年9月22日17:00止

咨询电话:财务总务科0833-2428997(黎老师)

监督电话:0833-2429821(唐老师)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告2附件报价响应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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