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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2009/7/31 13:18:00

一、   背景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 。

疾病预防控制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否落实到位,政府、社会是否满意,主要的手段就是要对其工作效率与水平、管理能力与成本以及公众满意程度等进行分析、判断与评价。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绩效评估,是科学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程度,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推动和促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履行基本公共职责的重要手段。

为科学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卫生部于2008年12月印发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决定在全国启动绩效考核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卫生部领导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培训省级技术骨干,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辖区的绩效考核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制定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考核方案和评定标准,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绩效考核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参与考核工作。

三、实施绩效考核准备

(一)技术骨干培训。

 2008年底前,卫生部完成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技术骨干培训工作。2009年2月底前,各地完成市、县级考核指标评定标准;2009年4月底前,完成市、县级人员的培训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1.掌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

2.理解、掌握疾病预防控制区域绩效评估指标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及内涵;

3.熟悉绩效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及要点、相关指标定义、计算公式、资料收集与核查方法、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评估量表的使用;

4.具备为辖区内绩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

5.省级技术骨干应具备组织制定本辖区市、县级具体考核指标评定的能力。

(二)技术骨干的基本条件。

1.具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2.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和实践工作经验,熟悉疾病预防控制业务管理工作,其中,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须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县级需要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辖区的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三)培训工作的实施。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卫生部印发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进行培训;《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研究报告——绩效评估》为辅助学习资料。

卫生部负责省级绩效评估技术骨干的培训,每省(区、市)2-3人,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各省(区、市)负责市、县级业务骨干的培训,每市3人,每县2人,培训不少于16学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全员培训,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四、绩效考核组织实施

(一)考核安排。

1.2009年,卫生部组织对10-12个省(区、市)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考核;2010年,完成所有省级考核,提供总结报告;

2.各地2010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2011年2月底前提供总结报告;

3.省级组织对辖区市、县级考核,结果报卫生部备案(年报)。卫生部负责对市、县两级考核工作的督导、指导与检查;

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效果评价报告。

 自2011年起,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纳入常态管理。

(二)考核结果。

考核公布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类,不通报具体考核分数(由考核组织单位记录备案)。

1.优秀:总体考核分数达90分以上;

2.良好:总体考核分数在89—75分之间;

3.合格:总体考核分数达74—60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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