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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2015/12/4 15:59:0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8]25号)的精神,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公开服务,根据市卫生局有关文件要求, 编制了《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中心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一、主动公开

(一)信息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公文形式记录、保存的公文信息和以公文以外的其他形式记录、保存的非公文信息。主要包括以下6类:

1、机构职能,包括机构概况、内设科室和资质介绍;

2、中心文件,主要是中心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公文形式记录、保存的公文信息;

3、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反映中心疾病防治,环境、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追踪与控制,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

4、健康促进(健康干预),主要是反映中心健康促进(健康干预)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的信息,还包括相关卫生日宣传的介绍、报道和宣传材料;

5、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评价及检测、驾驶员体检、职业健康监护相关信息;

6、其他信息,主要是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心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查阅到中心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以及各条信息内容。中心信息公开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中心门户网站的网址是http://www.sccdc.cn。

中心还将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1、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中心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

3、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

4、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通过宣教材料、便民材料等公开有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中心申请获取。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基本信息

电子邮件:zxbgs@sccdc.cn;

(二)申请途径

申请人在邮件中需提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所需信息用途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中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中心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中心申请获取同一信息,中心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中心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中心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中心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对不同信息内容的公开请求,其答复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对多项信息分别进行申请。

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于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亦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中心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快递、传真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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